集团要闻
关于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五条具体建议
应明确建筑业的产业地位 改革开放30多年,建筑业虽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建筑业的产业地位至今未能明确。国家2009年公布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包括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物流业,建筑业榜上无名。有没有发展规划,产业地位是不一样的,尽管建筑行业自称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有些行业之外的同志却并不以为然。江苏某建筑强市过去召开建筑业工作会议时,市长、市委书记都要到会致辞,但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居然没提建筑业一个字。在一些省份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洋洋洒洒上万字的报告,也没有关于建筑业发展的内容。所以,建筑业要在经济生活中有一席之地,一定要有产业地位。有了产业地位,才能争取到相应的产业政策,这对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改革试点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对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进行改革试点是一大进步,但是不顾中国国情及市场外部环境采取最低价中标,这对建筑行业、建筑企业乃至工程质量的伤害是巨大的,正是因为有最低价中标的规定,才导致有些企业恶意低价抢标的行为。但改革时不能简单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这没办法考量,比标底最多下浮多少,一定得规定个下限。江苏省早在2010年就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规定了下限,房屋建筑最多下浮3%、安装和装饰下浮5%、市政工程下浮8%、园林工程下浮10%,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是从造价上保证工程质量。一个工程项目中标价比标底下浮百分之二十几,甚至百分之三十几,还能保证工程质量吗?所以行业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行为应运而生。这种行为肯定是失信的,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片面推行最低价中标,即使中了标,而按中标价算企业是要亏本的,所以不仅要对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投标设中标价比标底下浮的下限,对自主选择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项目,也应该提倡设下浮的下限,不搞盲目的最低价中标。
政府引导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王宁副部长在讲话中也说到“建筑产业现代化在起步阶段成本稍高,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推动,迫切需要政府来引导推进”,这其中除了采取提供市场等方式(沈阳规定二环以内政府投资项目(如保障房等)必须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还要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据调查,某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在工厂生产出的部品件是按件以工业产品计征增值税的,出厂安装到工地上时又按建筑安装计征营业税,重复征税率达60%,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该基地负责人告诉笔者,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房子,基本上10万平方米以下是在赔钱,超过20万平方米才能以规模效应挣到钱。目前多数企业用产业化方式建的房屋,10万平方米以下是靠内部房地产项目盈利来调剂的。关于客观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要积极把财税部门的专家请来建筑行业调研,想方设法解决这个矛盾,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松绑。
加大力度监管政府投资项目 很多地方上的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能都会有这种感觉,就是越是政府投资的项目越不好监管。首先,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甲方根本无视建设程序,经常“先上车,后买票”,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一概没办,就叫施工企业开工,企业虽然知道这些手续不办是不对的,但甲方来头大,也不敢说不。某企业申报资质,代表工程确实是他们干的,但是就连工程招标文件都要补办,很多手续不齐,让监管部门很头疼。其次,政府工程往往资金都有缺口,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已司空见惯,有的在合同上就约定付款方式为竣工后“四、三、三”甚至“零、五、三、二”付款,也就是按造价一定比例,分若干年付清。实际上这就要垫资干活、垫资发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更有甚者,极个别基层政府负责人拿政府的公信力当儿戏,活干完了,公益事业的项目用上了,该付钱时,却不给施工企业钱。这种情况,在考察干部政绩时,是不是应该一并了解一下有没有损害政府形象的后遗症?
建立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工程造价体系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政方针,不可逆转。考虑到建筑业情况特殊,从文件下发到2014年年底,该政策已推迟实施整整3年时间。据了解,行业普遍反映征收11%税率过高,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回应。在这种背景下,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部门不能认为已经采取“控制量,放开价”做法,而抱着“营改增”与造价管理无关的观念,必须迅速建立起适应“营改增”的工程造价体系。 目前的工程造价中含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的合同价3%的营业税和以营业税为基数的7‰城市建设维护费、2‰教育费附加。若营业税取消了,城市建设维护费和教育费附加就失去了征税的基础。而工程造价中,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改成增值税后便成了价外税,建筑产品理论上变得不含税了,这是整个工程造价体系中面临的重大变革。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要纠正造价部门部分人的错误观点,即认为“营改增”的计税方法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再乘以增值税率,施工企业都能“转嫁”(抵扣)掉,所以不存在增加负担的问题。税务部门不了解建筑行业基本情况,按照理论上都能抵扣的思维确定脱离实际的11%增值税率,似乎能理解,如果主管建筑行业“物价”的工程造价部门也认为都能抵扣,那就十分不应该了。根据全国多个行业协会的调研和测算,由于70%以上销项税额无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这与制定政策时以70%能抵扣为基础正好相反,建议负责造价顶层设计的人再进一步做调研,及早纠正拿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硬套中国建筑市场现状的做法。 其次,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必须适应“营改增”的新形势。毕竟把价内税营业税取消改成价外税增值税是个大动作,对造价体系本身来说也是伤筋动骨的大事,相关部门不能无动于衷。问题是怎样改变才能既符合造价客观实际又便于实际操作?笔者不是专业人士,不能班门弄斧,只是恳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开动脑筋,为行业破解难题。 以上五点说是建议也可,算是“吐槽”也罢,总之是希望住房城乡建设部合肥会议召开及《意见》发布以后,全社会都能看到建筑行业深化改革的新气象,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让建筑业产业这根国民经济的支柱发挥更大的作用。